天津市浦津生态园艺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悦力源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浦津生态园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民初936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天悦力源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浦津生态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高洁,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明,北京首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管理人员。 原告天津市天悦力源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浦津生态园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作出(2022)津0103民初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浦津生态园艺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1134.4元的等值财产采取冻结或查封等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天悦力源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保全措施。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天悦力源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浦津生态园艺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1134.4元的等值财产采取冻结或查封等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 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