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悦力源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浦津生态园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执保853号
申请人:天津市天悦力源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东*****路西侧芥园道不锈钢城G排9-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5J77X95
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浦津生态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214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35488174X
法定代表人:高洁。
申请人天津市天悦力源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浦津生态园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936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浦津生态园艺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4367.4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