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浦津生态园艺有限公司

联塑市政管道(河北)有限公司与天津中海天嘉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浦津生态园艺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2民初9476号
原告:联塑市政管道(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北辛庄乡牛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814231Q。
法定代表人:潭剑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帅,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天津中海天嘉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974172786。
法定代表人:欧阳国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浦津生态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214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35488174X。
法定代表人:高洁。
原告联塑市政管道(河北)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中海天嘉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浦津生态园艺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塑市政管道(河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