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2民初9476号
原告:联塑市政管道(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北辛庄乡牛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814231Q。
法定代表人:潭剑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帅,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天津中海天嘉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974172786。
法定代表人:欧阳国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浦津生态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214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35488174X。
法定代表人:高洁。
原告联塑市政管道(河北)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中海天嘉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浦津生态园艺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塑市政管道(河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