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11执309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开源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5655456303,住所地瓦房店市***腰屯村。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庄河市中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大连西郊生物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2102007443739346,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镇柳树村。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燕妮,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开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西郊生物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2民终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失信措施,同时对其财产进行了查证:(略);其余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需要续行冻结或者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者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者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司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