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西郊生物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西郊生物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2民初1303号
原告:大连西郊生物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镇柳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43739346。
法定代表人:王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旗,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长兴路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00665821313X。
负责人:刘成民。
原告大连西郊生物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已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西郊生物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贾宏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熙鸽
书 记 员 静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