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水利工程公司

净化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饶县水利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021民初2240号
原告:净化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楚门镇科技工业园区楚门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县水利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潍高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净化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饶县水利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净化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250元,由原告净化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