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水利工程公司

青州大明砼外加剂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781民初377号
原告青州大明砼外加剂有限公司与被告广饶县水利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州大明砼外加剂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州大明砼外加剂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07元,减半收取2004元,由原告青州大明砼外加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