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水利工程公司

广饶县水利工程公司、东营缤纷苗木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5民特36号
申请人广饶县水利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水利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缤纷苗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苗木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应依照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该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本案中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关键问题在于仲裁协议中是否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第六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本案中,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提交“双方签订合同之时所在地区的仲裁部门进行仲裁解决”,双方在广饶县签订合同,广饶县所在地区即东营地区依据仲裁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只有东营仲裁委员会,因此,可以确定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为东营仲裁委员会。综上,本院认定涉案仲裁协议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对水利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证明目综合分析认定;对苗木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明主张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经审查查明:2021年3月10日,水利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苗木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苗木公司负责广饶县淄河治理工程河道疏挖及堤防工程绿化工程,合同签订地点在广饶县。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双方签订合同之时所在地区的仲裁部门进行仲裁解决。”
驳回申请人广饶县水利工程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饶县水利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