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水利工程公司

广饶县水利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781民初37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州大明砼外加剂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饶县水利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18)鲁0781执保182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广饶县水利工程公司的财产进行了保全。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州大明砼外加剂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饶县水利工程公司在银行存款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