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102民初6150号
原告:山东水文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秀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秀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蓬莱市玉斌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水文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水文公司)与被告蓬莱市玉斌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蓬莱市玉斌矿山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水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蓬莱市玉斌矿山公司经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水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蓬莱市玉斌矿山公司向山东水文公司支付委托费用74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051.78元,合计79251.78元(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18年7月16日,此后利息损失以742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蓬莱市玉斌矿山公司实际偿付之日);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蓬莱市玉斌矿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7日,山东水文公司、蓬莱市玉斌矿山公司双方签订一份《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咨询合同》,合同约定,蓬莱市玉斌矿山公司委托山东水文公司编制《蓬莱市玉斌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北罗家矿区金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委托费用共计106000元,蓬莱市玉斌矿山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支付预付款30%,余款70%在取得所有相关部门批复后一次性付清。上述合同签订后,山东水文公司依约完成了委托工作内容,及时提交了《蓬莱市玉斌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北罗家矿区金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基于山东水文公司提交的该报告书,蓬莱市玉斌矿山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取得了山东省水利厅下发的***字〔2016〕298号批复文件。2017年2月15日,山东水文公司向蓬莱市玉斌矿山公司开具了两张发票,发票金额共计106000元。但蓬莱市玉斌矿山公司仅向山东水文公司支付预付款31800元,至今仍拖欠山东水文公司委托费用74200元。综上所述,蓬莱市玉斌矿山公司拖欠山东水文公司委托费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已给山东水文公司造成了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山东水文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蓬莱市玉斌矿山公司未作答辩。
山东水文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咨询合同》、《蓬莱市玉斌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北罗家金矿区(扩能)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蓬莱市玉斌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北罗家金矿区(扩能)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字[2016]298号)、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等证据。蓬莱市玉斌矿山公司未予质证。对山东水文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山东水文公司的*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7日,山东水文公司、蓬莱市玉斌矿山公司签订《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咨询合同》,内容为,“委托方(甲方):蓬莱市玉斌矿山公司,受托方(乙方):山东水文公司……第一条委托目的,提供符合相关部门申报要求的报告,并达到批复条件。第二条委托工作的期限、工作内容及提交成果,自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6月26日。工作内容:1.根据前期资料,乙方负责编制完成《蓬莱市玉斌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北罗家矿区金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2.《蓬莱市玉斌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北罗家矿区金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编制完成后,甲方协助乙方负责报告的上报、专家会议审查等;3.评审会议结束后,乙方根据专家意见完成报告送审稿的修改完善,并最终形成《蓬莱市玉斌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北罗家矿区金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提交成果:《蓬莱市玉斌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北罗家矿区金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10份……第五条委托费用……2.委托费用:《蓬莱市玉斌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北罗家矿区金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106000元,大写壹拾万陆仟元整。此费用已包括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评审等一切费。3.委托费用的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预付款30%,余款70%在取得所有相关部门批复后一次性付清……”。蓬莱市玉斌矿山公司在该合同中加盖合同专用章、山东水文公司在该合同中加盖印章。
2016年11月,山东水文公司编制完成《蓬莱市玉斌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北罗家金矿区(扩能)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2016年11月30日,山东省水利厅作出编号为***字[2016]298号《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蓬莱市玉斌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北罗家金矿区(扩能)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蓬莱市玉斌矿山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山东水文公司转账31800元,转账业务回单记载摘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剩余74200元委托费用,蓬莱市玉斌矿山公司未支付山东水文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山东水文公司、蓬莱市玉斌矿山公司签订《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咨询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山东水文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蓬莱市玉斌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北罗家矿区金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蓬莱市玉斌矿山公司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委托费用,蓬莱市玉斌矿山公司未支付山东水文公司74200元委托费用,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山东水文公司要求蓬莱市玉斌矿山公司支付74200元委托费用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山东水文公司主张的利息问题,因双方未对利息问题作出约定,故蓬莱市玉斌矿山公司可自山东水文公司起诉立案之日(即2018年8月10日)起,以742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蓬莱市玉斌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水文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费用74200元;
二、被告蓬莱市玉斌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水文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742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8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山东水文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0元,由蓬莱市玉斌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浩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靖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