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枫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枫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扶绥琦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1421民初2522号
申请人:南宁枫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路东村那安组火留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MA5MXBT6X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扶绥琦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左市扶绥县渠黎镇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上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MA5KA9LX7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宁枫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扶绥琦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南宁枫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广西扶绥琦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恶意转移财产和逃避债务为由,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广西扶绥琦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9952.28元的财产,并已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单保函编号:6051108046020210001669-
000)。
本院认为,南宁枫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广西扶绥琦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9952.28元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财产保全费1819.76元,由南宁枫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