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区居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执163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师东路14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32633946Y。
法定代表人:郑健。
被执行人: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徐家,组织机构代码50289509-4。
法定代表人:赵宗慧。
被执行人:济南星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786号大陆机电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84666312Q。
法定代表人:金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区居民委员会、济南星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民终3030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以及线下财产调查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信息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网络资金账户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如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曲劲松
审 判 员 崔 红
审 判 员 台春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进
书 记 员 王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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