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汇济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执异66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山东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师东路14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郑健,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汇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凤凰村西首。
法定代表人:向峰,总经理。
被申请人:向峰,男,196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女,195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向云忠,男,195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汇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东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追加被申请人向峰、***、向云忠为本院(2010)新执字第40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异议人山东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追加向峰、***、向云忠为本院(2010)新执字第40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我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山东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我院作出(2020)鲁0391执异8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准许异议人山东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此次,异议人再就同一事项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异议人在(2020)鲁0391执异88号案件中申请追加向峰、***、向云忠为相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后,又撤回了异议申请并经本院裁定准许。此次,异议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异议申请,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对异议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异议人山东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闫 晓
人民陪审员 王 萍
人民陪审员 张忠亮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娜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执异66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山东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师东路14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郑健,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汇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凤凰村西首。
法定代表人:向峰,总经理。
被申请人:向峰,男,196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女,195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向云忠,男,195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汇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东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追加被申请人向峰、***、向云忠为本院(2010)新执字第40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异议人山东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追加向峰、***、向云忠为本院(2010)新执字第40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我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山东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我院作出(2020)鲁0391执异8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准许异议人山东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此次,异议人再就同一事项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异议人在(2020)鲁0391执异88号案件中申请追加向峰、***、向云忠为相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后,又撤回了异议申请并经本院裁定准许。此次,异议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异议申请,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对异议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异议人山东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闫 晓
人民陪审员 王 萍
人民陪审员 张忠亮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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