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恢4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执行人:山东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师东路14号201室,组织机构代码:73263394-6。
法定代表人:郑健,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书,原执行案号为(2020)鲁0214执1486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0)鲁0214执1486号案件终结执行。
二、本院(2019)鲁0214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宁广志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维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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