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铁十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5民初6251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锡正,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郑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怡珩,济南历下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朱军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家安,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大公司)、被告中铁十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局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锡正,被告荣大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怡珩,被告中铁十局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家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荣大公司支付施工款2771152.72元;2.判令中铁十局建筑公司在欠付工程款1771152.72元范围内承担责任;3.判令荣大公司、中铁十局建筑公司支付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荣大公司、中铁十局建筑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20日,中铁十局建筑公司与荣大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荣大公司分包济南站北货场职工住宅工程二区1#、2#、4#楼及相应车库土建、装饰、安装项目。上述分包项目由***实际施工,于2014年10月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业主入住。2019年1月30日,经对账、核实、结算,中铁十局建筑公司确认欠施工款45070391.95元。截止2020年1月21日,***收到付款42299239.23元,剩余款项2771152.72元拖欠未付。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提出如上所列之请求。
荣大公司辩称,***所述不属实,***与荣大公司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荣大公司不欠***施工款,其主体不适格,依法应驳回起诉。
中铁十局建筑公司辩称,我公司与荣大公司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将涉案工程分包给荣大公司施工。***是荣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合同约定***是涉案工程的工地代表(项目经理),代表荣大公司履行合同。我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我公司并非涉案工程发包人,***无权以个人名义向我公司主张工程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借用荣大公司的资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进行工程施工并结算。***与荣大公司之间并非建设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关系,其提起诉讼要求荣大公司支付施工款并要求中铁十局建筑公司在未付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士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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