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8执保189号
申请人:万选荣,女,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申请人:山东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32633946Y,
被申请人:***,男,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被申请人:张万方,男,住东明县。
申请人万选荣与被申请人山东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万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已经生效的(2020)鲁1728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8649元及利息,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现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已部分保全完毕,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228.22元。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8执保1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崔胜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 瑞
书 记 员 毛恒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