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鄂0222执137号
**、**市园***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园***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执行标的为2586965元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13748元、执行费2840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市园***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629120元予以冻结、扣划。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2586965元,并开具诉讼费13748元、执行费28407元。2022年3月1日,被执行人履行迟延履行金12572.65元,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鄂0222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