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园林花木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市园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玖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203执311号 申请执行人:**市园***有限责任公司,住**大道1399号。 法定代表人:高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玖鸣置业有限公司,住**市西塞山区**大道352-87号。 法定代表人:**。 **市园***有限责任公司与**玖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鄂0203民初1117号民事调解书,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玖鸣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2799372元[**约保证金2000000元、利息152665元(2020年5月12日至2022年5月20日之间)、违约金600000元、诉讼费1148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0227元]及2022年5月21日至2022年10月31日的利息(按年利率8.7%的标准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