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203执311号
申请执行人:**市园***有限责任公司,住**大道1399号。
法定代表人:高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玖鸣置业有限公司,住**市西塞山区**大道352-87号。
法定代表人:**。
**市园***有限责任公司与**玖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鄂0203民初1117号民事调解书,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玖鸣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2799372元[**约保证金2000000元、利息152665元(2020年5月12日至2022年5月20日之间)、违约金600000元、诉讼费1148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0227元]及2022年5月21日至2022年10月31日的利息(按年利率8.7%的标准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