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园林花木有限责任公司、海南中信国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万宁海方投资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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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民终1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石市园林花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1399号。
法定代表人:徐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礼兵,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文员,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中信国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龙滚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梁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旺,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建云,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万宁海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龙滚镇治坡村山钦湾国际社区内。
法定代表人:王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付鹏,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海南中信国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依据是海南中信国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万宁海方投资有限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合作关系并实际享有涉案项目工程的所有权。认定上述事实存在与否的基础证据系海南中信国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案外人三亚海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开发酒店及房地产合同书》和《委托管理合同》。由于三亚海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未参加本案诉讼,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均未采信。就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等问题,本院审理的另案(2014)琼民一初字第13号案均已作出认定,但该案目前正处于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该案的二审审理结果直接影响到本案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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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潘菲菲
审判员林倩影
审判员刘利红
书记员李文健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