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志豪兴工程玻璃有限公司

清远市志豪兴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广东法坚尼门窗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802民初1654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清远市志豪兴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住所:清远经济开发试验区9号区(博大生化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厂房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法坚尼门窗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横岗工业区横兴路土名“狮眠岭”自编4号(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住所:清远市新城***23号优信商务中心四楼。
负责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2021)粤1802民初16548号民事裁定,在金额28653.04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法坚尼门窗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汇豪嘉园支行的帐号为4405××××9999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申请费207元,由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法坚尼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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