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志豪兴工程玻璃有限公司

清远市志豪兴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广东法坚尼门窗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802民初16548号
申请人:清远市志豪兴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住所:清远经济开发试验区9号区(博大生化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厂房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法坚尼门窗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横岗工业区横兴路土名“狮眠岭”自编4号(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住所:清远市新城***23号优信商务中心四楼。
负责人:***。
申请人清远市志豪兴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法坚尼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价值28653.04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并提供了被申请人的银行账号线索。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法坚尼门窗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汇豪嘉园支行的帐号为4405××××9999的银行存款,以金额28653.04元为限。
本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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