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志豪兴工程玻璃有限公司

清远市志豪兴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广东法坚尼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802民初16548号之一
原告:清远市志豪兴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住所:清远经济开发试验区9号区(博大生化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厂房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法坚尼门窗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横岗工业区横兴路土名“狮眠岭”自编4号(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清远市志豪兴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法坚尼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清远市志豪兴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东法坚尼门窗有限公司庭外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清远市志豪兴工程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远市志豪兴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8元,由原告清远市志豪兴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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