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81财保36号
申请人:瑞昌市科达玻璃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工业园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3513475839。
被申请人:瑞昌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瑞昌市黄金工业园南园(华友创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59886016X5。
法定代表人:吁利波,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瑞昌市科达玻璃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瑞昌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生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人因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00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公司股东***自愿提供其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瑞昌房权证湓城字第××号)及车辆(赣G×××××号)为该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以致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瑞昌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瑞昌市财富广场2-602、2-606、2-802、2-806、2-1502、2-1801、2-1802、2-1206、2-1506、3-602十套房产、车辆及公司股权共计价值人民币4000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科名下位于瑞昌市杨林湖8排××号房产一套(证号为:瑞昌房权证湓城字第××号),赣G×××××号奔驰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瑞昌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