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洪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莒南县洪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327执2735号
申请执行人:莒南县洪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城天桥路温泉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054951354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申请执行人莒南县洪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327民初2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莒南县洪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55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79.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2021年9月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1年9月4日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执行中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就案件财产的查控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及根据法律规定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等事项向申请执行人予以告知和释明,本执行案件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案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程*
审判员朱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