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5民初155号
原告:东营金昌顺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郝纯路以东、北二路以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MA3CN9PK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东营金昌顺金属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农民,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告:滨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处,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渤海七路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MA3BYDNK32。
法定代表人:***,该工程处经理。
原告东营金昌顺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东营金昌顺金属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营金昌顺金属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营金昌顺金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9元,减半收取计599.5元,保全申请费670元,合计1269.5元,由东营金昌顺金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