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22执保585号
申请人:山东阳信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信县洋湖乡前高东村700米温洋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49439466X1,法定代表人:管文昌。
被申请人:滨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处,住宿地:滨州市渤海七路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MA3BYDNK32,法定代表人:王建文。
本院受理申请人山东阳信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滨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处执行保全一案后,申请人在起诉的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以上冻结时间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和银行回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召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新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