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03财保158号
申请人:***,男,1977年01月07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滨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处,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七路5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3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滨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处、***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滨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处名下的银行存款40426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以渤海财产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滨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处名下的银行存款404260元予以冻结(账户1: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112××××1556;账户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滨州分行黄河二路分理处,账号:3700××××0715),保全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耿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