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22执保1317号
申请人:淄***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青城镇小***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N041HX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
被申请人:滨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处。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渤海七路50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MA3BYDNK32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淄***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滨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处的银行存款在39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3年9月18日作出了(2023)鲁0322民初2531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滨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处的银行存款在39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