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581民初833号
原告临清市安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温泉路**段行政大厅**楼。
法定代表人雎延忠,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建福,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告王淑琴,女,196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安居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淑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淑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清市安居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9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萌萌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