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房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宁津房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22执保54号之一 申请人:宁津房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 申请人宁津房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名下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622319********,0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