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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26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津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城南环路西首(棉油一厂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城建设街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宁津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终1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案涉借款金额巨大且***明确抗辩部分借贷事实未实际发生,即《借条》《还款承诺书》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对此二审法院应查证**的经济能力、款项来源、财产变动情况、交付方式等出借事实真实的必要证据。《借条》《还款承诺书》所涉借款均直接依据**所提交的10张借条。该10张借条中所涉大部分款项均未实际发生,为**所实际收取或强行收取的利息。**在庭审中自认案涉借条、还款承诺书中借款来源于10张借条,对此,**应承担举证证明义务。二审判决未查证作为基础事实的10张借条的真实性,更未审核与该基础事实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借条、还款承诺书的真实性、关联性、有效性,因基础借贷事实未查清导致判决错误。(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借条》《还款承诺书》的真实性,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案涉《借条》《还款承诺书》均不真实并涉及刑事犯罪,有关公安部门已介入调查。上述情况可以明确反映**系职业放贷人且本案涉及虚假民事诉讼等刑事犯罪,***与**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其中所涉真实借贷关系部分的借款本息应各自返还,其他非真实的借款部分,依法不应获得支持。 本院认为,结合***再审申请书载明的事由及其提供的证据,本院主要审查的问题为:***是否应承担偿还**借款20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责任。 本案中,2014年10月6日,***向**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现金贰仟万元整《20000000.00》,月息2分。借款人:***2014.10.6号。同日,***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对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偿还事宜进行了明确。该《还款承诺书》由***签字捺印,**、**、王**作为见证人签字捺印。后因***未偿还借款本息,**向法院提起诉讼,导致本案讼争。本院认为,二审判决判令***偿还**借款20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责任正确。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向**出具了《借条》《还款承诺书》。该《借条》《还款承诺书》有***的签字,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具有法律约束力。诉讼中,***虽抗辩主张案涉《还款承诺书》系胁迫所签,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其次,针对《借条》《还款承诺书》所载2000万元借款来源问题,**提交了10张借条、欠条的复印件,并主张案涉《借条》《还款承诺书》来源于上述证据,因已汇总书写《借条》《还款承诺书》,原件已交付***。基于二审法院查明的**提交的12组付款凭证以及10张借条、欠条的事实,并结合***主张的新条换旧条的民间借贷中的习惯做法,**有关2000万元借款来源的主张能够成立。 第三,诉讼过程中,法院已向***充分释明并责令***提交借条、欠条原件,为查明本案事实,还多次要求***参与庭审,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亦未提交相关证据。因此,针对有关部分借贷事实未实际发生,《借条》《还款承诺书》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司 伟 审判员  **暴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