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梅河电子有限公司

武汉梅河电子有限公司、湖北澎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执2215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梅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4号龙源大厦A栋1单元8层1-801房。
法定代表人:刘绍洪,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澎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街道口未来城小区A4栋2104室。
法定代表人:曾晓波。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梅河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澎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鄂0106民初1337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澎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澎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武汉梅河电子有限公司货款74000元;自2016年3月5日起至2020年4月15日止的违约金5557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67元,执行费1870元;以上款项共计133211元(未将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违约金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计算在内,待本金清偿完毕后,再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标准计算应支付的逾期利息)。但被执行人湖北澎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澎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321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 夙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明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