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民初11034号
原告:武汉梅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龙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绍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詹斐,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必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卫军。
原告武汉梅河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必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梅河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书》,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签收,因被告广州必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特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梅河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梅河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元(已减半),由原告武汉梅河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聪
书记员刘亚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