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汉梅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中北路24号龙源大厦A幢一单元801室。
法定代表人:刘紹洪。
被执行人:瑞达信息安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628号亚贸广场A座27楼。
法定代表人:刘毅。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梅河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达信息安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鄂0106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瑞达信息安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瑞达信息安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武汉梅河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65000元;二、被执行人瑞达信息安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梅河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9500元;三、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387元(判决书生效之日2017年8月17日至2018年7月17日止共计11个月以日万分之1.75计算);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535元、执行费317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瑞达信息安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应得款23359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易万昕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熊振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