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宏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宏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27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宏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74766004XK,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10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胡兴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寇志中,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向敬长,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秭归县。
申请执行人宜昌宏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向敬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鄂0527民初84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货款22606元及利息损失500元。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被执行人向敬长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宜昌宏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2606元及利息损失500元。
二、承担本案执行费239元。
三、冻结、划拨上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财产价值与本裁定第一、二项确定的数额相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新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谭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