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宏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宏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秦保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27民初1695号
原告:宜昌宏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湖北省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7476604XK。
法定代表人:胡兴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之交,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系宜昌宏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住宜昌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秦保山,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原告宜昌宏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秦保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声称在诉讼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正按协议履行,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昌宏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2元,减半收取551元,由宜昌宏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宜昌宏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直接转结算。
审判员  邓永红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