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宏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宏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27执1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昌宏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74766004XK,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10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胡兴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寇志中,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向敬长,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秭归县。
申请执行人宜昌宏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向敬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鄂0527民初84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货款22606元及利息损失5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进入执行阶段以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向敬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6月8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向敬长自2020年6月起,每月还款2500元,直至清偿完毕为止。因还款期限较长,本案将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20)鄂0527执13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新华
审判员  周秭民
审判员  蔡 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谭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