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27财保7号
申请人:宜昌宏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北省秭归县。
法定代表人:**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占洲,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系宜昌宏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经理,户籍地湖北省潜江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秭归县楚健门诊部,住所秭归县。
负责人:*陆军,男,汉族,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医师,住秭归县。
申请人宜昌宏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秭归县楚健门诊部在秭归县社会保险管理局编号为XXX的医保账户资金30706.6元。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秭归县楚健门诊部在秭归县社会保险管理局编号为XXX的医保账户资金30706.6元。冻结期限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
案件申请费327元,由宜昌宏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