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宏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宏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秭归县茅坪镇楚健诊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527执7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宜昌宏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10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74766004XK。
法定代表人:**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秭归县茅坪镇楚健诊所,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屈原路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867068987。
代表人:*陆军,系该诊所负责人。
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发出(2018)鄂0527执保1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秭归县茅坪镇楚健诊所在你单位编号为402002号的医保账户资金。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秭归县茅坪镇楚健诊所在你单位编号为402002号的医保账户资金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钰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