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宏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宏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秭归县茅坪镇楚健诊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527执7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昌宏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10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74766004XK。
法定代表人:**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秭归县茅坪镇楚健诊所,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屈原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867068987。
代表人:*陆军,系该诊所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宜昌宏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秭归县茅坪镇楚健诊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鄂0527民初4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宜昌宏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宜昌宏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30706.60元。本院于2018年8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被执行人秭归县茅坪镇楚健诊所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宜昌宏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给付30706.60元。
二、本案执行费361元、诉讼费284元,由被执行人秭归县茅坪镇楚健诊所负担。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秭归县茅坪镇楚健诊所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金额与本裁定第一、二项确定的数额相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辉
审判员*钰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