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民终17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普瑞玛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581924999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五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普瑞玛模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五莲县人民法院(2020)鲁1121民初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普瑞玛模板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普瑞玛模板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488元,减半收取3244元,由上诉人山东普瑞玛模板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