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21民初165号
申请人:山东普瑞玛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581924999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申请人山东普瑞玛模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普瑞玛模板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网络查控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200万元并予以冻结。申请人山东普瑞玛模板有限公司已提供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普瑞玛模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控并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20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普瑞玛模板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