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21民初686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普瑞玛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581924999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五莲县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于里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3D35NF3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五莲县。
申请人山东普瑞玛模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五莲县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五莲县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在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40万元、股金900000元(保全标的额合计1300000元)。申请人山东普瑞玛模板有限公司以其提供的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普瑞玛模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五莲县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在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五莲县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在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的股金900000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普瑞玛模板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超
书记员臧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