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普瑞玛建筑模板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兴瑞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山东普瑞玛模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121民初1964号
原告:山东省兴瑞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于里镇日发工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669323389X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港,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普瑞玛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581924999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省兴瑞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普瑞玛模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省兴瑞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省兴瑞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保全费4,220元由山东省兴瑞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