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121民初1983号之三
原告:***。
原告:韩某。
法定代理人:***。
原告:***。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五莲县。
被告:山东普瑞玛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581924999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
原告***、韩某、***与被告山东普瑞玛模板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长钊守明
审判员孙著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