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83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恒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仙女镇老周场集镇新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69178400XB。
法定代表人:佘云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枝江一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双寿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077025943M。
法定代表人:梅红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恒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枝江一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8)鄂0583民初9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2423968.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新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