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83民初1171号
原告:**,男,195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周华,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恒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仙女镇老周场集镇新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69178400XB。
法定代表人:佘云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恒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柴 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胡玉玲
书 记 员 陈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