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诚建设有限公司

***与湖北恒诚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83民初1514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精灵,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浩然,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恒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仙女镇老周场集镇新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69178400XB。
法定代表人:佘云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军,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恒诚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明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