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83民初1729号
原告:***,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管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恒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仙女镇老周场集镇新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69178400X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恒诚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