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83民初1685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20528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恒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仙女镇老周场集镇新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69178400X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原、***,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公民身份号码:42272319********。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子),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公民身份号码:42058319********。
原告***与被告湖北恒诚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